事项编码

14060000GT-XK-0003

项目名称

采矿权登记

子项一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

子项二

采矿权登记-新立

子项三

采矿权登记-延续

子项四

采矿权登记-变更

子项五

采矿权登记-转让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部门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理方式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

办理方式

承诺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八条第二款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申请材料

 

(一)子项一“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地质工作概况、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山建设投资安排;

2. 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4. 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若探矿权是经转让取得的,同时提交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地质报告或阶段性地质报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

7. 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子项二“采矿权登记-新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

4. 储量核查报告及评审意见、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备案登记表;

5. 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及缴款凭据,采矿权使用费交款凭据;

6. 县(区)国土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7. 国土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子项三“采矿权登记-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 延续采矿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矿产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3. 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提供由资质单位测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

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 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

7. 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子项四“采矿权登记-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申请变更登记报告及说明;

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及有资质单位测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缴纳情况;其中,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和扩大矿区范围的,还应附经批准的储量核查报告及图纸,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内容包括:变更原因、依据、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5.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

6. 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子项五“采矿权登记-转让”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 转让申请书;

2.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 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7.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8.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年检合格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

9.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

10. 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子项一“划定矿区范围”、子项四“变更”:不收费。

(二)子项二“新立”、子项三“延续”、子项五“转让”:收费。

1. 依据:

(1) 使用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2) 登记费依据《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

2. 使用费:

(1) 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 采矿权价款。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4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349-8852526

受理网站

http://www.szzwfw.gov.cn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监督电话

0349-8852507

 

附件:权力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