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登记机构与关联机构之间的协同性

方法论释义:登记机构与关联机构建立协同机制

工作基础: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共享相关部门信息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级政务数据管理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共享相关部门信息建立了“绿色通道”,并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分类分层级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包括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身份核验类信息,交易、缴税等业务联办类信息以及户籍、司法判决、婚姻登记、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核验类信息。

上海成立了市大数据中心,将所有政府机构信息部门统一归并到一个部门,所有政务信息数据统一汇交到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了数据共享互联。市大数据中心建立了数据清单,统一向各部门提供数据及应用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在“一网通办”平台共享使用涉及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司法等机构数据并对外提供服务。在数据共享基础上,提供数据核验和电子证照两类数据应用方式,满足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和企业市民外部申请不同应用场景,做到“两个免于提交”,即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验和能够通过电子亮证核验的材料均无需当事人提交。目前,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所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本市核发的高频证照均已实现免提交,通过亮证扫码保障数据真实性的同时,减少市民携带纸质材料,还提供远程授权扫码等代办服务。

具体到关联部门,上海市高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律师提供在线身份核验和法律文书服务,律师可在线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经纪机构开通企业账号,可由经纪机构代为申请线上产权转让;与公证机构、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建立双向数据共享通道,实现实时数据核验和电子材料免提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1.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集成,2019年底前实现互通共享。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材料或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提取后不得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

4、《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六条“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6种流程优化图,尽快优化明确本地办理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前置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税所需的信息,税务部门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完税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完税结果信息及时登簿发证。”

5、《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第一条“(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6、《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制定相关标准,确定数据开放边界和信息共享范围,开通网络端口,联通不动产登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授权或以抵押权人身份,通过网络依法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抵押人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要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方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查询、获取和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逐步推动不动产单元号的使用,在抵押合同中增设不动产单元号栏目,便于实现相关系统的有效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