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用于查询产权负担的电子数据库
方法论释义:具有全面而功能齐全的电子数据库,可用于检查留置权、抵押(缴费)、限制、地役权四项产权负担。
工作基础:我国已建立起一整套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并形成了完善的数据信息化管理机制,由专门的机构维护管理不动产产权信息,包括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等限制类的产权负担信息,并对公众公开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取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3、《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其中《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和填写说明》明确“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填写本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填写,具体分为宗地、宗海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和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息等部分。”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