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那么,临时用地有哪些种类?用地审批怎么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一、临时用地的种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实践,临时用地包括两类:

 

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另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此处规定的临时用地应指因抢险救灾临时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用途而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在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原土地的用途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

 

从这个角度上讲,原为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者不得改为永久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也不得同意将该土地用于永久建设用途。双方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等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三、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获得基于合同约定,不需要办理征收或者出让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这与集体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所有权变更或国有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有本质区别。

 

四、关于临时用地的期限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防止临时用地期限过长,会使临时用地改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使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实际上失去使用权。但一些工程施工,两年内无法完成,可能需要五年或更长时间,因此,《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期限规定,使用了“一般不超过”两年这样的表述。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两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两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特别要防止借临时用地之名,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关于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和补偿

 

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例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的是国有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

 

六、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空闲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如果使用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则应当采用租赁等办法,与地上建构筑物一起使用。

 

七、临时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及时发现并纠正临时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八、违反临时用地有关规定面临的处罚

 

一是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不按期履行复垦义务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立案查处。